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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规则建议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8 浏览:407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规则建议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已逐渐由省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产权交易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托管。协助冻结股权机构必须是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才能“冻得住”股权。从《204规定》看出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除了上市公司外的一切市场主体的股权冻结,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公示。对于非上市公司,既然股权登记和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那么为何又规定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冻结公示?前后是否矛盾?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工商行政机关的功能“仅是协助公示,而非协助冻结”,便能很好地理解两者的作用不同了。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首先需要到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办理协助冻结股权手续,达到使冻结的股权不再变动,维持冻结时的权利状态。然后再利用工商行政机关的成熟的全国工商公示系统进行股权冻结信息公示,达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冻住股权是前提,做出公示是对抗。


根据上述内容所讲述的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规则,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建议做如下完善:人民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时,需向该公司股权登记和变更部门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部门协助冻结股权。同时,人民法院需向该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公示需求书及协助公示通知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冻结信息。对于只送达了协助冻结手续,而未送达协助公示手续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抗两项手续均送达完毕的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只送达协助冻结手续,另一方只送达公示手续的,以送达协助冻结手续法貌的结为生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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