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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04 浏览:199次

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1



对未完工程与超范围工程均应按照约定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但是,对于未完工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总价包干的,则难以简单套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价包干,而单价针对的工序未quan部完成的,也难以简单套用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超范围工程也存在类似情形。就此,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比例法计算求得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1.通过“价款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

所谓价款比例法,是在当事人缔约时,依据定额预算价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约定价,只要计算出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例,就能据此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约定价。实践中,一般是先按合同约定价格标准(包括计价标准、单价包干与总价包干)确定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总价,再根据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总价,进而确定二者之间的比例;再确定已完工程的定额价格,Z后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定额价格,从而Z终确定工程价款。重庆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第11条第2款第6项即规定:“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如“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单价1860元/m2,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在施工过程中,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经鉴定,合同约定总价为36,691.76元m2×1860元/2=68,246,673.60元,工程定额预算总价合计为89,098,947.93元,合同价与定额价的比例为76.6%,已完工程定额预算价格40,652,058.17元。据此,青海省高ji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已完工程价款为40,652,058.17元×76.6%=31,139,47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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