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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息计算规则之利息的法律属性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06 浏览:227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息计算规则之利息的法律属性



建设工程价款往往金额巨大,相应的利息也就不容小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利息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工程款利息,包括预付款利息、进度款利息与结算款利息;二是垫资款利息。


裁判规则110

工程利息属于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


对工程款利息的法律属性,存在zheng议,分歧在于利息究竟属于息还是损失。如果利息属于孳息,则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应当适用返还规则,由负有支付本金义务的一方将孳息(即利息)quan额返还给对方。在“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guo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辽宁省高ji人民法院)即认为,“利息为欠款的法定孳息”,欠款方应自应付之日起承担利息。如果利息属于损失,则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后段的规定,应根据当事人过错由承发包双方进行分担。在“中guo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北京中植北京中植梦绿生物新技与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公司与华纺地产开发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锐投zi有限公司、北京万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在判决中植研究所、中植公司返还收取的补偿款的同时一审法院(北京市高ji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中植研究所、中植公司的过错和责任,中植研究所及中植公司适当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合理的”,但对反诉原告要求按照中guo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贷kuan利率quan额赔偿其损失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而是将该款项的利息作为损失(资金占用费),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分配。

Z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并不稳定。在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时,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垫资问题亦应按照无效处理,垫资本金作为返还财产的内容,利息可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根据过错原则处理。”但总体而言,Z高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将利息界定为孳息,进而要求支付本金的一方将利息quan额支付给对方,而不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针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规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从而将利息纳入返还的范畴。其理由称:“从物权法理论对物的分类看,购房款本金应为原物,利息为孳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所得的法定孳息。法定孳息随原物转移在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时,其已无权占有法定孳息,孳息自应随原物返还给所有权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都建立在利息是法定孳息的基础上。

需要指出的是,利息的法定孳息属性,不应局限于建设工程领域,只要是利息都应归于法定孳息。在处理一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利息问题时,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就谈到,“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主要是规范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而本案中各方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而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但仍可以作为参照适用。”此外,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Z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认为,“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华锐公司长期拖欠凯明公司巨额货款,构成违约,因此给凯明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并据此判决按照中guo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kuan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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