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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协助义务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2-09 浏览:607次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2

2.发包人的协助义务不能强制履行


裁判规则139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能强制履行,但应承担相应法体责任。


发包人不履行前述协助义务的,由于这些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或不真正义务,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请求强制履行,但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是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并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前述《合同法》第278条、第283条,针对发包人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不按约提供场地、技术材料,均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是发包人不及时进行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门规定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三是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9条第3项即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示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此外,发包人存在其他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如发包人不及时接收工程,导致承包人雇人看守而支付劳动报酬,或发包人不妥善协调施工现场秩序,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的,均可以请求发包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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