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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带您分析: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7 浏览:269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带您分析: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二)


在司法实践中,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也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既有无罪的理由也有罪轻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如果选择作无罪辩护,罪轻的观点还能否提及?如果能,该如何提及?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和处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一篇文章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无罪辩护后进行量刑辩护进行简单分析,这种辩护策略又被称为“骑墙式辩护”,今天带对于“骑墙式辩护”的几点思考进行简单阐述:

1.“骑墙式辩护”的逻辑矛盾的有效化解

量刑辩护,是辩护人在认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就对被告人应如何裁量决定刑罚所作的辩护。从量刑辩护的定义上看,已经认同犯罪成立了,才进行量刑辩护,这确实与先前所作无罪辩护相矛盾。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这一“矛盾”,可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深入分析和理解来化解:

(1)既然公诉机关的指控包括定罪指控和量刑指控,为何辩护人不能就定罪指控进行辩护后,再针对量刑指控进行辩护?即使就定罪指控作了无罪辩护。如果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量刑辩护,等于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权。

(2)尽管量刑辩护是在认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进行的,但这种“认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认识,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认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其有罪。这就等于说,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都只是人民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并不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所以,当然不能因为作量刑辩护就等于认同犯罪,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量刑辩护。

2.无罪辩护可能实现量刑辩护的效果,量刑辩护不会对无罪辩护形成冲击

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首先,从无罪辩护率与无罪判决率的巨大差异即可判断,无罪辩护多数情况下很难达成无罪判决。但无罪辩护却可以促使罪轻的裁量,特别是那些重大、敏感、法院很难独立审判的案件,律师的无罪观点,如果动摇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即使无法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也可能促使法院作出罪名不变,量刑从轻的判决。所以说,有时候无罪辩护可能会实现量刑辩护的效果。

其次,量刑辩护不会对无罪辩护形成冲击。律师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并依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如前所述,就量刑指控提出辩护意见,不是必然的对定罪指控作了有效认同。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反推犯成立“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即构成犯罪”这一判断,在逻辑上是违背因果关系的

3.有些案件只作无罪辩护,不作量刑辩护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辩护律师认为可能会被判决无罪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在与律师沟通之后仍然不认罪的案件,则辩护律师应当着眼于无罪辩护,建议不作量刑辩护。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而律师却进行量刑辩护,则表明其默认了被告人有罪之事实,不仅无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第2公诉人”之角色,与用护制度之内涵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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