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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普及:法定量刑情节——坦白以及当庭自愿认罪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9 浏览:205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普及:法定量刑情节——坦白以及当庭自愿认罪


(6)坦白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以“邬某故意杀人”一案为例,Z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因琐事纠纷,持刀不计后果捅刺他人身体,明知他人要害部位受伤后,放任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第1审判决、第2审判决认定的邬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朋友间酒后因琐事引发,被告人邬某能认罪坦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Z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当庭自愿认罪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以“周某贩卖毒品”一案①为例,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7条对被告人认罪的震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第231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国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辨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Z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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