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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律师小编讲司法量刑中相关案例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22 浏览:302次

张家口律师小编讲司法量刑中相关案例2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张家口律师小编以“徐某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律师小编了解到二审法院认定,根据徐某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与喻某关系密切,其供认与喻某在一起时不可避免地会谈到涉及网络整合、台网分离及天威视讯需要重组等事情。从徐德庭与喻某手机通话的情况看,徐某庭手机186××××0089与喻某手机138××××9956于2012年2月24日通话一次,2月26日通话三次,2月27日通话两次;徐某庭手机139××××1024与喻某手机138××××9956于2012年6月11日通话一次。从喻某买卖天威视讯股票的时间看,喻某使用其妻子程某乙的证券账户于2012年2月27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5500成交金额人民币984,500元;于2012年2月28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117,088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008,907元;喻某于2012年2月28日开立证券账户,买入天威视讯股票306,949股,成交金额人民币5,271,907.09元。可见徐某庭有关向喻某谈及网络整合、台网分离等事情的供述与两人之间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喻某购买天威视讯股票的时间能相吻合,足以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庭将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喻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喻某及其妻子买卖天威视讯股票,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8,265,314.09元。依照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徐某庭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墓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遂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倍以下罚金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释》第6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张家口律师小编以“洛某某、扎某犯偷越国境罪”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律师小编了解到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洛某某、原审被告人扎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到越南,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刑法》(2011年)第322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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