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辩护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司法量刑中相关案例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24 浏览:203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司法量刑中相关案例4



(7)盗窃罪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以“白某某、李某某盗窃”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到一审法院认定,鉴于白某某、李某某均系初犯,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后又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李某某仍在求学期间,学校出具了同意协助对其矫治、教育的书面证明,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而被告从轻处罚,判处罚金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羊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子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8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以“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quan标准的食品”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到法院认定,依照《刑法》(2011年)第143条、第67条第3款,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quan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第5项,第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quan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每、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quan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quan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成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quan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quan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quan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quan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于要动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quan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quan违法犯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quan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143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5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6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别法第14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quan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7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733131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