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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时的考量犯罪事实因素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0-18 浏览:432次

法官量刑时的考量犯罪事实因素

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量刑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形成一个判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具体案件中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的相关事实通过逻辑论证Z后形成一个具体的量刑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对具体案情的把握离不开一个Z重要的问题—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有了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在具体案件量刑过程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考量。量刑规范化就是想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给出统一的答案。但是,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将近十年,推进得非常缓慢。实践证明,就法官如何量刑,给出统一答案的难度很大。因此,我们只能从总体上、共性上来探究法官如何量刑。

法官量刑不是简单地、直观地进行数学运算,而是在对诸多考量因素综合研判后,作出结论。法官量刑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归纳了十点,概括为三个方面。这些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专业的量刑辩护的思路和方向。

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显而易见的。法官量刑时往往会考虑下列三个事实因素:

1.定罪事实

定罪事实就是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所依据的事实。定罪事实原则上只在定罪时使用,量刑时不再考虑。但有两个例外:

第1个例外是,有些事实既在定罪时作了考虑,又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就是说它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显然这违背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比如,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有犯罪前科的,定罪入刑的标准降低一半。


【法条链接】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解释第1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quan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qiang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教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少。有观点认为,一方面降低入罪数额门槛,另一方面又按照累犯从重处罚,有双重从重之嫌。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上述解释的规定也不是完quan没有道理。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盗窃“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所作的解释。故对根据该条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如同时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存在双重从重问题。当然由于已将累犯作为定罪情节考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具体量刑时要掌握好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宜增加过多的刑罚量以免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这时辩护称不能认定为累犯可能没有效果。但如果辩护称认可累犯的认定但不宜从重处罚只定性不定量辩护效果也许更佳实质上也仍然遵循了不重复评价原则。

第2个例外是,有些事实证据有些瑕疵,或程序有些问题、定性有些zheng议,虽然勉强认定了,但法官往往会在量刑上从宽处理。比如定性为qiang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zheng议很大,各有道理。如果认定为重罪qiang劫罪,或者证据有些瑕疵而勉强认定量刑时就会从轻;如果认定为轻罪敲诈勒索罪,量刑时可能就会适当从重。总之,有经验的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定会进行总体上的平衡和把握,在定罪上作了让步的,量刑上就不会作过多让步;反之亦然,在定罪上体现了从重的,量刑上就会从宽,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也提醒辩护律师,量刑辩护也应做到整体思维、quan局思维,要在总体上平衡和把握。


2.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规定,即指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比如,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杀死一个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情节就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只有一般立功情节,是不足以抵消死刑的。再如,qiang劫10起,其中的3起qiang劫属于情节严重,另外的7起qiang劫就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些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对量刑轻重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因此在量刑辩护时应认真审查、把关,从中寻找辩护机会。


3.未认定的事实

未认定的事实也能影响量刑,听起来感觉是无稽之谈,其实不然。当法官根据卷宗记载或者案件审判情况,了解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只是由于证据原因不能认定,甚至也没有起诉的,这些事实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影响法官的量刑。比如,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但下家供述还曾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但因被告人不承认,毒品也没有查获,所以认定不了。而法官根据种种证据细节,认为下家的供述是可信的,但无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官在内xin确认被告人不诚实之后,在量刑时就会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所以,赔护人不可忽视这些未认定的事实,在作量刑辩护时,应极力地通过法理、情理等多角度论证,Z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事实对法官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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