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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24 浏览:197次

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第1条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应当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问”的公司治理理念,深入了解企业文化背景、整体发展规划、股东需求、管理层与眼工构成、企业所在地是所在产业的实际状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创新规范操作,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一般人的谨慎注意,诚信从事公同的理业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第2条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

(一)bao障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推动改制后新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防止公司局的出现;

(二)协助新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层、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转变固有的“上下级指导”、“大股东拍板”。“等、靠,要”等经营管理思路,按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理解与完善公司治理;

(三)使得控股与非控股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达到有效平衡,在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均得以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tou资回报Z大化,增强tou资者的信心;

(四)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职工、债权人等公司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

(五)建立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tou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控制,对管理层、骨干职工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激励,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第3条    公司治理操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司治理设计,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公司参与各方的利益,bao障公司稳定发展;

(二)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的权利与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强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三)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quan体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操纵;

(四)保持董事会应有的独立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计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

(五)强化对管理层、职工的业绩和行为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有效运用薪酬设计激发个人潜能,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4条    股权结构设置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设计模式。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时,对股权设置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结合股权重组具体情况、公司发展战略,适时向重组相关方提出公司性质界定与股权结构设议;

(二)对于众多职工拟参与增资扩股、职工J倾向于获取股权分红的改制后企业,为避免股东会决策降低等后果,律师可以提出信托持股建议,并制作信托持股的法律文件;

(三)对于因种种原因不参与企业管理、J获取股权分红的股东,律师了解其合法需求后,可以提供快权信托的法律文件,由该股东与其他相关股东签署;

(四)对于需要限制管理层股东变化的公司,律师可以提出管理权与股权挂钩的建议,当管理层成员对其股权做退股处理,并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有关管理层股权退出的内容,如规定:退股方式件退时间、受让方的确定、受让价格的计算等。


第5条    律师可以协助改制后企业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特别注意区分哪些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得随意变动;哪些是任意性条款,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章程修订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询问,如果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章程,或存在固定的程签著格式等要求,律师首先应取得该章程文本,再在式基础上于以设计、完善,避免因格式问题造成章程不被工商部门接受。

(二)根据公司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地工商、现务等职能部门核实对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资质限,出方式、Z低出资等方面的限制性定及程序性安排,依政策法规进行章程制作。

(三)向公可东等相关人员充分披露、分析讲解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特别限制性条款等内容,根那公司各方利益主体的实际需求进行章程设计。就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列举如下: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经quan体股东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驶;股东股权的转让事宜可以自由约定。

3.公司向其企业tou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tou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tou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5.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权”与相关各方沟通后,落到实处。

(五)注意公司章程的内部一致性,避免前后冲突,特别是单独约定事项与整体约定事项的冲突;注意司章程与公司议事规则、工作度、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实际操作障碍。


第6条    公司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是公司章程的操作细则,根据公司情况,律师可以协助设计股东会议事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事会专业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tou资决策委员会等)议事规则蓝事会议事则、监事巡视制度,经理工作制度等文件。议事规则不能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应当包括如下条款:

1.会议职权,需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可以进一步细化。

2会议召开,包括:通知,议程、表决等内容:其中要明确:会议有效召开需要多少适格成员的参加;经过多大比例成员通过,会议决议方为有效。

3.参会与委托参会,对参加会议及表决的手续进行规定。

4.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决议等。


第7条    从有效激励、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律师可以根据改制后企业情况提出薪酬设计建议,协助公司建立与公司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薪酬设计可以体现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等方面,薪酬方案视不同情况,包括决策机构、授予人员、涉及的股权总数行权期限、行权价格,方案变更、操作程序等相关条款。


第8条    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委托,律师可以从事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从日常合同的审查修改劳动关系的规范经营风险的防范等诸多方面协助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第9条    律师可以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发展变化,协助其不断完善治理机制,帮助其积极介入产品服务争市场经理人才市场董事市场债权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市场,实现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市场的良性互动,通过市场约束帮助公司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第10条    律师应当通过业务实践发现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缺陷,从理论上不断总结公司治理业务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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