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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梳理审理保兑仓合同纠纷注意的问题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0-13 浏览:525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梳理审理保兑仓合同纠纷注意的问题



(一)保兑仓业务概述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在梳理审理保兑仓合同问题是,先来带大家了解下什么是保兑仓,所谓保兑仓,是指在卖方做出如果在承兑期限内买方不能实现承兑金额的销售,卖方承诺向银行退回承兑金额与发货金额的差价的前提下,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贷款额度,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它是种“银行一生产商一经销商”的三方融资模式。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较为固定的购销双方的钢材、家电、汽车、建筑、机械等大件耐用商品的购销活动。

办理保兑仓业务时,经销商根据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存规定金,中请开立银行乐兑汇票,项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的《提货通知书》向经销商发货,每次发货价款不超过经销商向银行交正金的数额,银行通知供货商发货的价款累计不超过保证金账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保证金账户余额未能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供货商负责将经销商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银行。


(二)保兑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银行、买方和卖方发生保兑仓业务的先后程序步骤,买方一假为经销商,卖方一般为制造商,银行主要为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商业银行。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详细阐述在每一程序中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①银行、买方及卖方订立《保兑仓协议》,主要约定:买方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银行以汇票的形式替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需根据银行的供货通知向买方履行供货义务,而银行的供货通知又根据买方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为依据。汇票到期日届满时,买方支付的保证金达不到汇票金额的,卖方须将多余的货款退还银行,同时买方也需承担敞口①部分的还款责任。

②买卖双方达成框架性《供销协议》(一般为年度协议),主要约定供货品种、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双方一般会约定买方一次性支付货款的,有权利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条款。

③买方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协议主要约定:银行在一年期内向买方承诺一定金额的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买方需先支付一定列的保证金(一般占汇票金额的50%),银行再出具汇果。汇票到期日前,买方补足与汇票金额一致的保证金。买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例如,行投信额度为00万元,买方需支付保证金1000元,那么银行出具的汇票Q额则是200元。汇票到期日前,买方需要补足1000万元保证金的敞口。否则,该敞口部分金额将转化为贷款,买方需要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责任。

④银行向卖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收到的承兑汇票,实际就是货款。此时,卖方需要做好生产、供货准备。

⑤卖方向买方履行供货义务。卖方收到银行的承兑汇票时,并不能任性的随直向买方发货。根据《保兑仓协议》约定,只有银行向卖方出具发货通知书时,实方才能根据发货通知书列明的货物价值发货。一般银行是根据买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确定预备发货的价值。如果卖方多发货,多发部分视为没有发货,汇票到期日后,卖方仍要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责任。如果少发货,卖方则要向买方承担不履行供货义务的违约责任。

⑥汇票到期日届满时,卖方需将未发货部分的货款退还银行。如果根据银行通知的要求,卖方已Q部发货,那么将不存在退款(或回购)责任。


(三)保兑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兑仓合同包含的法律关系有多个,主要包括:银行与买方系银行承兑关系,买方与卖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银行与卖方系担保合同关系。三方在保仓合同中互享权利:

1.对生产商(卖方)而言,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扩大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可以更好地降低财务成本,减少应收账款占用。

2.对经销商(买方)而言,银行为其提供了便利,解决了Q额购货的资金图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订货获得价格优惠,降低销售成本。

3.对于银行而言,可以获取相应的汇票贴现费用,同时取得对保证金的用利益及垫付款后的利息收益。

同时三方彼此之间又互负义务:

1.买方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在汇票到期日前补足与汇票金额致的做口金额,否则对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承担还款责任。

2.银行需按照授信额度向卖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根据买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及时向买方出具提货通知单。

3.卖方依照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单及时向买方发货。在汇票到期日后,买方对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的,卖方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即对未发货部分承担退款(或回购)责任。


(四)保兑仓合同纠纷较为集中的问题及审理建议

近几年,随着保兑仓业务越来越普及,随之涌入法院的保兑仓合同纠纷也不再是风毛麟角,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成熟经验还未形成,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方仍未出台,需要进一步总结审理中的集中问题。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将本地区审理的保兑仓合同纠纷中较为普遍、集中的问题予以汇总,并提出审理建议。

1.关于保兑仓合同效力的认定。

买卖双方针对银行一方会以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提出抗辩意见,认为:保兑仓合同系银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银行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是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买卖双方认为银行要求买方或者买方承担责任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应该从保兑仓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去分析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保兑仓协议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取得对保证金的使用利益及垫付款后的利息收益;买方以该融资方式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取得相对稳定的供货保障及巨额优惠政策;卖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双方贸易合同的付款方式,提前收到货款,保证了其交易安Q。银行、买方以及卖方彼此之间既享有权利,又互负义务。因此,三方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在从事保兑仓业务时,均有能力对各自利益进行充分考量,不存在合同地位优劣之分以及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所以,法院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Q的角度,确认合同效力,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2.承兑汇票到期日届满时,卖方承担的是退款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保兑仓业务实质是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交易,银行之所以为买方大量融资支付货款,一方面会对买方的信誉充分考察,另一方面会要求卖方提供担保。主要担保方式是在保兑仓协议中约定“承兑汇票到期后,买方未偿还保证金敞口部分借款的,卖方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或回购责任。”约定退款责任和回购责任,是为了保证在买方违约的情形下,卖方承担银行的相应损失,其实质属于保证。关于银行的损失,除了汇票到期后敞口部分的借款外,是否还包括汇票到期后的利息损失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扩大解释,所以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3.银行能否既向卖方主张其承担退款(或回购)责任,又向买方主张其需承担敞口部分的还款责任?银行与买方系银行承兑协议关系,买方与卖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银行与卖方系担保合同关系。银行基于银行承兑协议,向买方主张还款责任。又基于保证合同,向卖方主张退款(或回购)责任。当事人通过交易安排设计的各方权利义务可能不尽一致,此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约定分别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因此,银行同时向买卖双方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

保兑仓交易下,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生的纠纷一般可以分别审理,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仓储方主张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一并进行审理,以便正确区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认定各自的责任顺位,避免出现重复受偿;如果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4.“买方收到的货物价值与其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一致,买方仍要承担还数责任”,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买方能否因此撤销保兑仓协议或相关条款?从合同约定来看,买方与银行之间系银行承兑协议关系,依照承兑协以的约定,买方需在汇票到期日前(一般约定到期日前15日内)补足与票面金额一致的保证金。未补足的,敞口部分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贷款,买方应承担偿还货数本息的还款责任。因此,买方依此理由作为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得不到文持。从公平原则来看,买方以该融资方式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取得相对稳定的供货保障及巨额优惠政策,买方并非只承担风险未享受权利。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看,买方针对自己购买能力和市场需求做出综合判断,来确定向银行郎请开具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在汇票到期前,补足与票面金额一致的保证金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5.卖方在未接到银行提货通知情况下,按照汇票金额Q部发货给买方。卖方能否以履行完发货义务为由抗辩不承担退款责任?

保兑仓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卖方必须依照银行向卖方出具的发货通知单向买发货。银行通过控制发货权,来要求买方及时向其补足敞口部分的保证金。买方交多少保证金,银行通知卖方发多少价值的货物。故卖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不承担退款责任不能成立。卖方在承担退款责任后,有权向买方主张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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