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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的计价规则5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31 浏览:308次

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的计价规则5



裁判规则108

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参照定额标准,就是依据政fu部门发布的定额计价标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采取定额鉴定法的理由是《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zhengfu定价或者政fu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部及各地建设行zheng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在性质上相当于政fu指导价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zheng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有三个关键词应当注意:第1,是“可以”不是“应当”;第2,是“参照”不是“按照”;第3,参照的时间是签订施工合同时,不是发生zheng议时。


如下两种情形,可以考虑参照定额标准:第1,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北京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1条第1款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zheng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重庆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第11条第2款第4项、第5项规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或者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均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第2,采取比例法确定工程价款明显不合理的。


需要指出的是,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fu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在制定工程定额标准过程中“政fu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价格和管理费、基本利润率,完quan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更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因此,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符按照定额鉴定得出工程价通常明显高于市场价,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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