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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期间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12 浏览:191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期间2

裁判规则115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之日、提交峻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而将利息的时间点确定为: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这四个时间点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前一时间点无法确定或条件不满足时,才能采用后一时间点。


裁判规则116

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根据证据推定的拟制交付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实践中,在确定“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时,不应过于严格、机械,而应根据证据情况灵活认定,既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在工程交接手续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包括根据证据推定的交付之日,还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裁判规则117

工程未交付使用,且承包人提交的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


实践中,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时常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拒收结算文件或要求补充资料,这是否影响利息的起算?就此,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0条规定:“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jue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洁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在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且发包人及时提出的,则不应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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