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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1-30 浏览:302次

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2



裁判规则134

即使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


虽然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拒jue付款,但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否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jiu此问题,Z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尽一致。

支持这一请求权的判决认为根据税收法律制度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有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义务而且如果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则相应税费将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在付款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在“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福得尔公司(发包人)在反诉中提出华太公司(承包人)应开具工程税务发票。一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ji人民法院)判决华太公司按福得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开具正式发票浙江省高ji人民法院在二审与再审中,也予以了维持。

否定这一请求权的判决认为,开具发票是公法(即税法)上的义务,不属于私法调整范围,故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该项请求。在“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针对锦浩公司(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昆山纯高公司(发包方)在一审时提起反诉要求锦浩公司提交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审法院(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锦浩公司要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故开具发票不是锦浩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锦浩公司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Z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认为:“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昆山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张家口律师小编认为,应当允许发包人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开具发票既是公法税法—上的义务,同时也是私法—收款人对付款人的义务,二者并行不悖。站在公法的角度,《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yuan令第587号)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shu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20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站在私法的角度,《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全guo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理解,该条规定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也应构成私法上的义务。jiu这义务的属性来看,一般认为,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包括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也称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乃在于确bao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Z大的满足。”“如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该车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yao的文件车执照或保险契约书)为从给付义务。而“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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