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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建议以正确的理念指导刑事辩护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8 浏览:204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建议以正确的理念指导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的宗旨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责任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辩护的宗旨即通过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权益的Z大化。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辩护的宗旨应有正确、深刻的认识,才能保证辩护活动的目标和方向明确;不至于因为辩护偏离轨道,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里必须要明确的是,不要认为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律师辩护,都必然获得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果之一,更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辩护是否成功的标准。否则,就会使一些律师盲目追求不现实的结果,置案件事实于不顾,无理无据地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个别律师甚至采用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背案件事实翻供、诱使证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来追求所谓“好的辩护效果”。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刑事辩护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即不应以判决结果作为衡量辩护是否成功的标准,而应注重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CF行使辩护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CF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宗旨应该是让无罪的人免于受到刑事追究,犯轻罪的人免受重罚,真正犯有重罪的人也罚当其罪。刑事辩护律师的任务是督促公权力谨慎行使,或者帮助没有能力或弱势能力的人保护自己。如果有不法不公的行为存在,辩护律师要救济,如果不存在不法不公的行为,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防微杜渐。辩护律师要运用法律的理性在规则限度内努力让“扭曲的事物”趋于恢复,这既是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是具价值所在。对刑事辩护的宗旨有了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律师就不至于脱离实际地去追求无罪、罪轻的结果。

二、摆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理解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客观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能使刑事辩护律师对自己的辩护人身份有一个正确的定位,进而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律师辩护权,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其权利属性属于私权。而刑事诉讼中的控、审方是国家司法机关,属于公权。辩护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其相对于控诉权及审判权的公权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权利、地位不均衡,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仅就控辩双方来说,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控方除了享有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权相对应的抗诉权外,还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监察体制改革前还具有针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行为的侦查权);加之《刑法》分则有与律师辩护活动相关的定罪条款,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既要专业细致、敢说敢辩,又要严格依法、小心谨慎。务必把握好这个度。

  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器,通过适用法律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另一方面,律师这种私权利,虽是通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参与法律实施,但其实质上不仅是为了维护私权利,也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律师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是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应CF发挥律师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为谁辩护

  诚然,从表面、Z直接的角度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和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果。这不但是一些律师的看法,更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的看法。这一认识误区是双刃剑,既不利用律师将自己的辩护提升到一定高度;也可能使个别司法人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够重视。

为此,有必要端正为谁辩护、为什么辩护的理念。

  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主旨是为了通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与控方有罪、罪重相反的无罪、罪轻的事实与理由,来追求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CF,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公正结果,Z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Z高人民检察院、Z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CF保障律师行使权利的相关规定。这是律师的辩护权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制度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律师的辩护权及相应的合法权益得以CF保障,重要的是必须让司法人员CF认识到律师的辩护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负责,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进而确立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与司法机关的执法宗旨是一致的。只有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控、辩、审追求共同的目标,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协作关系。

  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否重视律师制度,是否重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法治的标志。辩护律师并非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一味地追求无罪,而是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利于法院作出的裁判Z大限度地达到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律师会对其释明法律,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认识,以便早日认罪、悔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也是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的力量之一。

四、宏观看案件,微观找辩点

  一起案件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并且都有其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背景。这些背景或者因素,除了决定了案件的发生、形成,往往还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有着一定,甚至是重大的影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的上述宏观因素进行了解和揣摩,进而分析、预判案件的大方向,然后再回到案件上来,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证据等情况,寻找精准、可行的辩点。如果不能跳出案件看案件,仅就案件谈案件,往往不能实现预期效果,反而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CF的维护和保障,甚至受损。

  如曾经备受媒体及公众关注的星二代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尽管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根据当时案件的宏观形势预判,案件不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结果。因此,该案中坚持无罪辩护的李某某丧失了从轻处罚的机会,Z终受到了偏重的刑罚处罚,而识大体、积极赔偿、作罪轻辩护的被告人,都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再如,当年选秀歌手李某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公众关注度也J高,甚至有不了解情况的公众预判、期待较重的判决结果,形势对被告人李某沫极为不利。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CF认识到这种形势,适时向媒体披露李某沫不是被抓现形,并且正是由于其积极供述并提供线索才使案件得以侦破和认定的事实情况,使媒体以及公众对李某沫由怨恨、期待重判转为同情、谅解,扭转了对李某沫的不利局面。Z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仅判处李某沫9个月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之一就是强调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如果只是一味地、狭隘地仅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就会失之偏颇,反而达不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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