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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说:罪轻辩护中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31 浏览:224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说:罪轻辩护中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以犯罪所得财物数额、价值,犯罪对象的数量,造成损失数额,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作为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据的。在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的之前的因素中,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后,数额大小、损失大小、数量多少等就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因此,对这类案件进行辩护,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就应该关注涉案相关数据,通过减少数量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

以涉案数额、数量、后果决定刑罚轻重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以涉案财物的价值或数额来定罪并决定刑罚轻重的,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可以用下列方法,通过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或数额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对涉案的部分财物作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的辩护。

2.对确定涉案财物价值的依据提出质疑,进而将部分涉案财物排除,或降低其价值。


(二)以经营额或获利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以经营额或者获利额来定罪并决定刑罚轻重的,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可以从以下方面辩护,以期使数额减少:

1,对于指控中确定经营行为的证据提出质疑,力求减少被指控的经营行为。

2,对指控的经营额或者获利额的计算依据和方式提出质疑。


(三)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指控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1.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在实际损失中,有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损失增大。

3.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


(四)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

对于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

1,认定某一或者某些犯罪对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指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些犯罪,犯罪对象的数量决定定罪量刑。因此,要求将犯罪对象作为重要或者核心证据随案移送。在辩护时,首先就要注意随案移送的犯罪对象被确定为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盗窃案件的脏款、赃物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盗,毒品犯罪案件中,随案移送的毒品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制造、运输或贩卖的。也就是要注意审查涉案财物、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即办案机关及人员对上述犯罪对象搜查、扣押等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没有合法手续进行的搜查行为取得的财物、物品,没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扣押的财物、物品,甚至连犯罪嫌疑人都没有签字的扣押财物、物品,经补正,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在犯罪对象确定无疑后,就要考虑对数量的计算依据,方式、程序等是否合法有效。若发现计算错误,以此便可能会减少犯罪对象的数量,被告人的罪责也随之减轻了。


(五)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

以严重后果作为决定罪责轻重依据的罪名,有的在《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这使辩护有了很大空间。对于法律对“严重后果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认定的严重后果从认定主体资格、程序、依据等方面提出质疑进行辩护。对于法律对“严重后果”未明确规定的,除了运用上述辩点外,还可以着重从案件认定的严重后果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角度论证。只要通过辩护,将公诉机关认定的“严重后果”否定或者使其存疑,被告人当然就会被处以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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