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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说: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辩护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4 浏览:213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说: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辩护


行为人在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完成《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而停止在某个阶段,刑法理论上称这种状态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显然,犯罪行为停止在未完成形态,其社会危害性当然轻于完成形态,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对较轻。张忌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一)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将在案例栏目中举一个被认定为犯罪预备而减轻处罚的案例。


(二)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是犯罪未遂。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从法条字义和理论上很好解释,但具体到某个案件上,什么情况下才算“得逞”的既遂状态,什么情况下属于“未得”的未遂状态,其认定具有一定难度,较难掌握和论证清楚,并且对此往往控辩双方分歧较大。需要根据某一罪名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犯罪结果状态及形式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去深入分析和论证。

在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曾参与办理过的一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案件中,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笔受贿款项,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应认定为受贿未遂,从辩护策略的角度考虑,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对该笔款项作了“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无罪辩护,以期法院能够认定为未遂。现将该部分辩护词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犯罪中止被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形。区分这两种形态的关键点是,犯罪中止是能够将犯罪进行到既遂状态,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后,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至既遂状态,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未出现法定的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并且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

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显然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轻于犯罪未遂,因此,对于被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考量是否应是犯罪中止。

张家口刑事律师将在案例栏目举一个被指控为犯罪未遂,经二审改判为犯罪中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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