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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告诉您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告诉您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就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讲,股东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国外tou资者、一般职工及高层管理者等。在一些国家,商业银行也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甚至是大股东。很显然,股东的种类不同,各类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以及股票的集中程度和流动性不同,导致股权结构也截然不同,股权结构的不同对公司治理有着基本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一般关系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告诉您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控制权配置的一套法律、化、经济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它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具体化。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需要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来保护这种结构下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当然,此论述是基于以下一种基本认识: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者是出于一种平等、公平、公正地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目的。但是,实际上,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外,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公司的Z终所有者—股东之间进行博弈。以说,没有任何两个公司存在相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任何一个公司中,都会因为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之间关系的差异,在具体的治理中呈现自己的特点,且公司治理运作往往出现强者的意志占据主流的现象。
因此,作为国家立法者,应当关心的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设计中,体现出平衡强者和弱者之间关系的思路,并为弱者可能受到的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
作为公司治理的参与方,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股东,应当在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准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明晰在具体的公司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有损自身利益的风险,并就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做出自己的tou资判断。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会影响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大股东身份,使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产生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可以说,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不同环境下公司治理要实现的目标。我们可以将以下两种较为典型的股权结构进行说明:
1.高度分型的股权结构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此的优点在于其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固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本从低效领域转向高效领域,特别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风险tou资产业筹集紫荆,也利于实现企业和产业的重组。但是由于经营者并非公司的Z终所有者,缺乏较为长期的激励因此经营者可能比较注重短期经营与企业结成长期利益关系,不利于实现企业行为长期化。众多小股东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使股东很难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基本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中,立法者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和原则应是保护股东利益,使管理层按照股东利益Z大化行事。
具体而言,在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公司中,公司治理机制可以采取股票期权为主的激励机制、内部的董事会监督和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三者相结合的约束机制来发挥作用。激励机制主要解决经理层由于不持有公司Q部股份所产生的与股东利益偏离的问题。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如果能发挥有效作用,就能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经理层发挥有效的监督功能。
2.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在此种结构下,大股东拥有较大份额的股票,使控股股东拥有有效监管管理者的动力。因此,这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主要问题是大股东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谋自身利益而通过多种手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例如,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利用会计准则的缺陷进行利润管理等。这表明“一股独大”或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一样,都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因此对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公司,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就是抑制大股东的“夺”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则和监管行动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这个问题在股权结构中度集中的公司也同样存在,且由于大股东常常通过一些契约或组织形式,在只持有少数股份的情况下取得多数控制权,或者JJ相对控股,更缺乏与公司利益的长期一致性,大股东的“掠夺”现象因而也会更加严重。
所以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在治理机制方面除了加强法律监管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tou资者而言,尽量形成两到三个持股比例相当的大股东,使其相互监督,则可能Z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就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公司而言,我国有其独有的特点,即大多数股权高度集中型公司都是国有控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尽到位,在这些公司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不亚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某些其他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内部人的控制。
另外,不同的持股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产生的公司治理问题也不同。比如,作为股东的国家,其目标函数就与一般的个人或企业不尽相同。国家政府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股东,不J追求利润Z大化,还包括追求本地区经济增长和就业的Z大化,甚至后一目标更为重要
因此,国家有可能利用其持股地位使公司追求产值增长和就业增加,而不考虑赢利水平。当然,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考察,任何公司都不可鞥JJ追求利润,否则其无法获得长期、持续的发展。对于国有公司而言,也有必要通过经济指标的考核促进管理者恪尽职守,利润与社会目标在长期上是相互一致的。对于家族控股的切而言,往往更加执着于对公司的直接控制,甚至以丧失可能的发展机会为代价。
以上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不同性质的股东对其利益存在不同的认知,从而有不同的行为模式,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公司治理问题的复杂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股法人股为主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决定性影响,内部人控制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都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部人控制,带来高的代理成本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经营者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侵害股东利益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因此内部人控制主要体现为经理层成员控制了公司董事会。这种控制是通过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会,担任董事并占有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实现的。
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大股东代表和经理层成员。大股东代表往往与经理层成员合二为一,主要经理层的任免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或组织部门决定,两者关系密切。
经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经济学家许小年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管理层成员出任事的比例较高,占50%左右,国有股东代表占了50%以上。此外,虽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立董事的数量、职责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122条也明确上市公司须设独立董事,但实践结果不容乐观,独立董事大多担任荣誉性或顾问性职务,并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这种董事会结构造成了以经理层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
本来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经理层,但是在经理层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甚至与董事会重合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权力配置与功能构造无法对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不J如此,经理层还进一步通过董事会影响甚至控制股东大会。这样一来,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三个层次的公司机关的制约关系就很难建立,从而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权力滥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董事长由主管部门任命,在董事会又拥有控制性的影响,还往往兼任总经理,因此,“内部人控制”又常常变成董事长(总经理)控制。
上市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必然导致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后果,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就可能不再代表他们的委托人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内部人控制明显侵害股东利益已不少见。以下是几种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后果:
(1)超越tou资权限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的合法形式取得,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突破股东大会授权。如前所述,由于“内部人”常通过董事会控制股东大会,因此董事长常常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取得对重大tou资的决定权。
(2)过度tou资耗用企业资源和信用。经理人员从自己的利益Z大化出发,往往会过度追求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建立所谓的“企业D国”,而tou资的效益常被置于次要位置,如华源集团通过短期银行贷款,过度扩张导致资金链紧张,遭遇多起银行提起的诉讼。
(3)过度在职消费,包括不合法的支出项目和合法但过分的支出项目。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当缺乏,只能通过间接途径推测,如豪华的办公条件(装修通信、交通等)、高昂的差旅费、奢华工作餐等。
2,大股东过度控制,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
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表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必然导致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产生内人控制”及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等弊病。在我国的实践中,在关联交易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等,大肆拘空上市公司、饱私囊或满足小集体的利益2002年底,证监会在历时7个月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项检查”中发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成了Z突出的问题:检查发现共有676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在上市公司自查结果中,也有27%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者资产的行为,20%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究其原因,许多上市公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基础上形成的,许多上市公司和发起人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些上市公司则是发起人的几个车间组成,两者在生产经营和人事上的密切联系,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使得合谋牟利变得相当便利。
3,人事控制,影响经理市场的形成与作用的发挥
经理市场的存在,使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竞争者可能取代现有经理人的位置,是对经理层的极大威胁;大量职业经理人的存在也使接管者可以很方便地得到高素质的管理专才;经理市场的评价更使在职经理不能掉以轻心。
但目前,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人事权仍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对企业的Z终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部人控制的损害程度,但同时由于传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局限,不能够完Q适应选任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导致部分真正有才能的人难以成为企业家。
4,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被过度使用
国有控股股东对融资的偏好,会使其利用控股地位促使上市公司尽可能地融入资金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融资力的过度使用。所谓“过度使用”有两层含:一层含义是从规模角度来讲的,融入资金量超过了公司利润Z大化的资金需求,这会导致公司营利能力的下降。另一层含义是从后果上讲的,融资规模的扩张使上市公司不堪重负,股权融资以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大幅度增加,但营利能力并没有增加,导致股本回报率下降;股权融资后负债率下降的假象会诱发进一步的债权融资,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司负债率。更为严重的是,在许多情况下,融资甚至被控股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融资的结果是加速了公司的衰落。
2001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已失效)中将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时的重点关注事项;同年,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废止)进一步明确指出: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Z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派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2008年10月7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金分红门槛,将“Z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Z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Z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Z近三年实现融资能力的过度使用还表现在债权融资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会首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融资能力的过度使用还表现在债权融资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会首先尽量利用股本资本,然后才利用债权资本,对融资的过度偏好使许多上市公司不J尽可能利用股权,还不断扩大值权融资,过度地和地借款或为他人款提供担保,从而背上了沉重的直接和同接倩务包造成高负(包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值)局面,有些公司甚至因此严重资不抵债,临产境地“大东事件事件”等一系列事件说明,在大股东融资偏好的驱动下上市公司被地方政府和他们管理下的控制公司作为一种资工来支撑那些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对上市公司的信用和资产构成严重损害。
5,资产重组行政色彩浓厚,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提高资产运作效率的重要机制。国有控股股东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存在模糊性。为避免由此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控股股东常常会对国有股转让施加非经济限制,这影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效率。
国有控股股东的目标多元化,也使地方政府经常性的介入上市公司重组。许多人都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必须要有政府介入,没有政府介入就很难开展重组。但是,政府介入太深,尤其是政府推动、促成非等价交易,将引发许多问题。
首先,在重组活动中振幅以其直接掌握的Y质国有资产,同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进行置换,是对国有资产的不负责任,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政府促成其他企业将Y质资产和利润注入上市公司,并承诺在税收、土地征用、特许经营权、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以优惠政策作为回报,也会为日后的纠纷埋下导火索。Z后,有些地方政府尽力促成民营企业接管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自以为是“利用”了民营企业向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输血”,其实恰恰是为了从股市“吸血”。
国有股比例过大且难以流通,不J带来了政府过分介上市公司重组的问题,也使得上市公司的权转让基本上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议转让的股份是与流通股不同的股份,转让价格很容易偏离市场均衡价格,小股东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三)完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措施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根据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基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调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追求股权结构分散与集中的适度安排
股权结构的集中度过高,不利于股市发育,进而不利于发挥外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根源在于股权的过度集中即国有股“一股独大”。实践表明发达国家的股权过于分散也容易形成诸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安排都会影响企业的治理绩效。
我国应建立tou资主体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使tou资主体由国家唯一主体发展为国家、企业、机构、个人等多元化主体,只有在多元tou资主体存在的前提下,法人治理结构才具有良好的运转基础,公司治理的法人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但股权结构也不宜过度分散,要追求股权结构分散的适度性。
2.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公司股权分散化
根据股权结构分散与集中的适度安排的要求,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实现公司股权分散化,形成若干较大的股东共同控制、相互制约的格局。股权分散化的好处有三点:一是可以使上市公司摆脱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带来的困扰,有利于构造一个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基础上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一般企业法人大股东的介入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再造,以解决因国有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主体存在一定的“虚拟”成分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三是有利于培养稳定的大东,形成几个核心股东共同控制、相互监督的格局。这种格局有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避免大股与上市公司相互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对降低代理成本具有积极作用。
3.发展机构tou资者
机构tou资者,在国际上是指接受tou资者委托、以证券tou资为主要获利方式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而非我们所成的所有进行证券tou资的企业法人。机构tou资者由于tou资金额和持股量较大,难以向个人tou资者那样快速进出,因此有动力、有能力投入资源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研究。机构tou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也决定了其目标函数和制约机制与一般个人tou资者不同。一般来说,机构tou资者往往相当重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和参与。当公司出现持续性的经营恶化时,机构tou资者常常以大股东身份要求公司管理层做出调整,这对抑制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20纪90年代以来,被称为积极股东行动”的机构tou资者参与到公司治理运动中,表现相当活跃。在1992年到1993年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通用汽车公司和BM公司先后解了他们的CEO国运通公司强迫CEO辞职并重组事会。其他的事例有ITT和ATT的分离大都会与沃特·迪斯尼的合并、特纳与时代华纳的合并、SER拍卖分支机构等。这些美国企业界Q所未有的变动,都是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寂静为主题的机构tou资者积极参与的结果。
目前,机构tou资者力量较弱是我国真Q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2016》公布的数据:2016年末tou资者数为11,811.04万,较上年增加1,900.5万。其中自然人tou资者11,778.42万,较上年增加1,896.27万。由此可见,机构tou资者的数量仍然很少。尽管存在一些证券tou资基金和被陈伟私募基金的tou资公司,但这些公司一是规模有限,二是大多数主要从事股票炒作,对参与公司治理毫无兴趣,难以在完善股权结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发展机构tou资者仍然是一项相当紧迫的工作。
4.稳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是中国证券市场独有的现象,是历史改革的后遗症,也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核心问题。由于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国家对其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为了避免所谓的“私有化”的出现,规定了国有存量股份不动,增量募集股份流通的股权分置模式。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股权分置问题严重影响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制约了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发挥;(2)极大扭曲了市
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3)压制了tou资者长期tou资的积极性;(4)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陷入僵化。
对于公司治理来说,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占统治地位且状态稳定,使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游离于市场之外。政府通过国有股将权力直接渗透到企业中,决定上市公司高管任命,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使上市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对企业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无法建立健Q。僵化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集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经营社会化于一体”的股份经济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
继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以来,股权分置改革大潮掀起。以前期试点公司为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均是以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流通股股东达成补偿协议为基础的。具体的补偿方式多是非流通股对流通股实行送股,部分公司在送股的同时也派发一定量的现金,如首批试点的三一重工改革方案是:10股送3.5股派8元现金;金牛能源的方案是:每10股送2.5股;紫江企业的方案则确定为每10股送3股。
张家口股权律师小编认为虽然具体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平性一直存在争议,但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该项改革是必需的。诚如证监会和国资委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废止)中指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tou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又如,证监会在2005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Q面提高上市司质量的重要意义”的部分指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存在严重分歧。股权分置的问题的解决为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也为管理层和员工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