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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一)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11 浏览:203次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一)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中制度以及权力等,今天主讲两点: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

(一)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公司财产的合理处分制度是债权人治理的基础。合理处分公司财产,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运监事转,防止公司财产状态器化,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积极方式。我国《公司法》亦设置了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通过对公司财产处分权的规制,bao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


1.公积金制度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公积金( reserve),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弥补公司将来的亏损,按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定从公司营业利润或者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积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公司立法的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新旧《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相结合的制度,对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作了具体规定。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到《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会的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时,它保持了公司财产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2.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公司股份回购(含股权回购,下同)即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是指公司直接以场内要约、场外要约或quan面要约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公司股东股份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如不能取得自有股份,就无法取得某些利益,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公司低价收购自有股份,又会造成公司资产贬值及公司信誉下降,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条件地允许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就十分必要。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作了不同的规定:

对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股计划成者激励;(四)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置:(五)将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zhi以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另外,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到《公司法》还对股份回购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法律对公司取得自由股份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方面加以严格规定,还利于bao障供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禁止公可不合理处分产制度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quan部法人财产权,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但是如果对公司财产经营不作任何限制,就会造成公司财产状况恶化。因此《公司法》第6章对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责任作了严格规定。这一制度旨在纺织公司经营管理者职权的滥用和公司资本被侵犯,从而bao障债权人如数按期实现,以免受到公司资本的削弱额危害。


(二)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可以理解为债权人的知情权。所谓重大事项公开,是指“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和报告。”公开公司重大事项的目的主要是让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进行交易前和交易中,对其基本情况有较quan面和清除的了解,从而作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决定。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所谓公司重大项,是指那些在公司的债权人或潜在债权获知后可能影响其与公司的交易假性重大事项包帮公司合并、分立、发行新股等,对股份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发人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超千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同时《公司法》又规定,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司财务。《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quan体股东任教的出资额”,第16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重大事项公开的权利旨在防惠于未然,为债权人提供真实、及时、可靠的公司信息,使债权人及时了解影响公司清偿能力的重大变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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