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顾问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简单叙述: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中国过程和问题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8 浏览:198次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简单叙述: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中国过程和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过程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说一下独立董事制度是怎么在我国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引入,首先是从境外上市公司开始的,首次引起瞩目始于193年青岛啤酒H股在香港上市,我国的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第112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边由下列人员担任:()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任人员;(三)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设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注释: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章程中制订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6修订)取消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上述规定。 

1999年3月26日,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逐步建立、健Q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担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独立董事应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特别是公司决策面临内部人控制和同控股股东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可征求外部独立顾问的咨询意见,公司应为此提供条件。

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可(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善治理结构,实行鼓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可Q部事的1/3,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日在金管理公司实行独立制度是一项改革的探索,中国证监会于当年5月28日至6月1日在京举办了首届基Q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记得在20年1月15日召开的Q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强调的2001年要重点好的九项工作之一,就是要“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法人“治理结构”。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事同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加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为此,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童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文件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童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2002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须布《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发(2002)30号),对立兼事的任职资格、积权、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较2001年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重事引人的探索更进了一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并非只限定在上市公司上,还有着扩大其适用范围的趋势。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123条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但具体办法留待国院进行规定。该条文虽然简单,但首次从法律的高度对独立董事的存在进行了肯定。

2010年和201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Z近修订为2016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Z近修订为2017年),对独立董事的备案程序、任职资格、培训、声明及公示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基本上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部分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有多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或者准备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增选独立董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能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问题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趋势,但在实行过程中许多公司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规定欠缺

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规范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同时通过有效的制衡机制对大股东和其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约束和激励。对制衡机制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立法与执法等法律环境方面进行考虑,这样才能设计出具有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的制度。

目前,我国以(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1号)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在立法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步,尤其是2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实施,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与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较,《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权威性,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总的来说,在制度细化上仍有欠缺,例如,一方面,在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避免“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的产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独立董事法律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缺乏对独立董事权利与义务明具体的规定和具体的判规则。根据《公司法》的法精神,这些具体内要由国务院根据实践情况另行规定。

2.独立董事人力资源的缺乏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已聘请的独立董事中,经济学家和技术类专家占了很大的比重。有关调查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聘请的知名宏观经济学家对公司治理、财务控制和设备管理没有直接的帮助,公司也只是为了利用名人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企业形象,这与引进肚里董事并利用其知识、技术和特殊的经验对改善公司治理提供帮助的初衷是相悖的。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即对专门只是和经验的需求,通过引进专家提供服务而使得到满足,从而改善公司。

此外,独立董事Z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JJ由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技术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子在我国股权结构还不甚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J需要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其他类型的专家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等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国外聘用独立董事的一般经验是:对有严格规范的行业,特别是需要法律指导的行业,聘请律师担任独立董事;在公司资产或投资机会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则会聘请对所在行业熟悉的外部咨询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在资本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则会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指导;在有大量不能调动的资产的公司和需要雇佣高智力劳动者的公司,则会从大学聘请专家;公司业务有严格的政府法规限制或者与军事工业有关的,则一般会聘请下野政治人物或者与军界有关的人士作为独立董事。国外的这些做法,目前还未被我国上市公司所接纳。

除了构成上的缺陷,独立董事在数量上也存在不足。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实际平均规模,再加上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推行及各种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要求独立董事Z少占董事会人数1/3的规定显得有所不足。为了保证对公司治理的客观公正性,立事古董事会的多数,这样一来,对独立事的市场需求量的绝对数量将会大大增多,在对独立事任职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源储备将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独立董事在人力资源上的缺陷,实质上是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存在问题,如果继续保持大股东行为扭曲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法律规定不健Q的状况,即使有独立董事人员储备上的保证也无法将真正具备独立性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或者Q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选聘到董事会中来。

3.内部人控制导致信息不对称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推举产生的,而这些独立董事往往与事的某一个高级管理者关系良好,他们到上市公司来担任董事,是尽朋友之谊或者只是在公司名。独立董事在客观上成了“人情童事”“挂名董事”“花瓶董事”,无法起到独立董事所应有用。即使有些独立董事想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因受到大股东的制约和其他一些人为因素的其独立性亦大打折扣,无法达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Z初目的。

此外,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通常都是兼职的,而且大多数是较为知名的人士。许多独在若干家上市公司兼职,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没有充足的时间深入上了解情况,判断公司决策的依据完Q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情况,那么独立董事得出的结论就会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在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做的判断缺乏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董事被架空。

4.独立董事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一般被视为顾问或者“橡皮图章”。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中,许多专家并不懂得公司治理与管理实务,对于涉及公司决策事项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装等知之基少,很难真正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有所帮助。他们有的是基于人情做了独立董事,有的是基于经济人理性为了报而身兼数家公司独立董事,有的在履行职责中更是有意帮助大股东进行掉夺式的交易。独立董事职位的获取成了某些人士利用社会名望谋取利益的有效手段,而不顾自身时间上的许可和经历、经验等条件的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忽视社会责任的不道德行为。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极其严重的功利主义观念。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表明,有一种不良的公司文化与组织氛围严重影响着公司治理,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不管是哪类型的董事,都应保证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以负责任的态度出席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并承担委托责任,这些都是对董事Z基本要求。

5.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交叉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接近大陆法系,即采用同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二元模式,而独事又是在一元制(不设监事会)的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在英美一元模式中没有对策事公实施有效监督的机构,才产生了独立难,而我国在已有监事会的状况下引入独立董事,会产生监权力如何分配和协测的问题,养不好就成了“麻袋上绣花”“俩猫同抓一只耗子”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国是我国公司它法起步较晚,同时借鉴不同法系的公司治理体系。对我国上市股份公司尔雅,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现行立法中存在交叉,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以个几个方面:

1,依照《公司法》第53条、第118条的规定,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重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量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黑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人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6)依法对薰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论(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按照《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独立董车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子董事的明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Z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重事会讨论;独立童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顺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蔗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此外,该《指导意见》第6条又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界定:(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4)上市公司的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Z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Q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作了规定。例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由上面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说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可知,传统上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负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双重职能;而独立董事又被赋予了与监事会类似的职能,甚至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产生了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的局面,不J增加了监备的成本,阻碍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还可能抵消J存的监督绩效。期待依《公司法》第122条而出台的“国务院规定”对此问题能有较好的解决,相关规定不J应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配,更重要的是,要对两者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予以分别说明。

1733131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