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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三)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11 浏览:192次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三)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在之前文章中讲述了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中的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权人优先权制度以及公司合并与债权人保护这四个方面,接下来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将继续赘述下一方面:重整制度与债权人保护。


(五)重整制度与债权人保护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先让大家从一个真实的案例中来解读关于重整制度与债权人保护的问题。


【案例】某无线电厂是隶属某省重工业厅的quan民所有制企业,于1980年5月开业,注册资quan1000元,从业人员2000人。该厂自开业以来年年赢利,是当地的支柱企业。1992年为提高经济效益向工商银行貸款1700多万元,但由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合同款被骗。同时与该厂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终止与该厂的业务合同,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因此该厂无以为继,出现不能支付状态。

部分债权人见索款无望于1992年向人民法院中请该厂破产还债。法院受理后要求债权人中报债权并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认为该厂的破产是由于贷款被騙造成的,对该厂的经营水平和前景都表示了乐观的看法,所以决定向法院申请对该厂进行整顿,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从中张家口公司律师信小编可以看出,破产企业整顿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保存企业。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执行当代破产法的一大趋势,应体现并贯穿于整顿制度自始至终的每一环节。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企业重整,又称破产企业整顿或企业更生。它是指由利害关系人中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颜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它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型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弥补和解制度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但是,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也知晓在实行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从日前实行重整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并非所有公司均具有重整资格,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以股份公司为重整制度的重dian调整对象。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重整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克服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其目的在于拯救困难企业于破产解体的边缘,并使之能够清理债务、整顿管理、促成再生,以避免因大型企业的破产倒闭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该制度的重要jia值体现。重整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的jia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然而,尽管重整有望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从而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Z终得以满足,但重整制度毕竟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调整及债务企业内部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得以实现的,强制破产程序的中止、重整失败的风险等无不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也明白既然重整制度所着眼的并非作为个体的债务人,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那么当某种对象的破产致较多地影响一般社会利益时,立法者便不宜作出赋予其重整资格的选择。


当然,鉴于目前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依然占主导地位的这一特殊国情,对于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有公司或企业可以适用重整制度,但必须以严格的条件进行限制,以防损害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除了对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重整目标的顺利实现立法还应规定重整公司所需具备的前提和条件。如日本法规定,重整公司必须是“事业的继续发生显著障碍,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又有重建希望”的公司。因此,“处于困境”和“具有重整jia值”是法院裁定准用公司重整的两个必要条件。如果公司有清偿能力,便不得滥行申请重整,以拖延清偿到期债务;同样,尽管公司已陷入困境,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公司无丝毫重整jia值,无更生或重建希望,也不能要求公司重整,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清偿。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确立重整制度时也应坚持的两个标准,以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无谓的侵害。《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例如,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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