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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1-09 浏览:298次

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2



裁判规则128

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造约金条款。


实践中,施工合同常常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对此,实务界普遍认为,这类的定名为罚款实为违约金条款。例如,北京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1245号)第3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于以处理。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质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浙江省高ji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13号)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以及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所谓罚款,是指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如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的物质惩罚。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并无管理或隶属关系,也就缺乏罚款的基础。如本书在讨论施工合同约定的“奖励款”所提出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款项,要么是对价款,要么是违约责任。罚款”显然不属于对价款,只能归之于违约责任。因此,应当将施工合同约定的款”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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