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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协助义务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2-08 浏览:454次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1



在建设工程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顺利完成施工,需要发包人提供多种必要的协助、协作。

(1)发包人协助义务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实践中,常见的发包人协助义务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一是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的义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是按约提供场地、技术材料的义务。《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其中,提供符合进场施工条件的场地、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一般认为属于协助义务。

三是协调施工现场秩序的义务。“就一项工程,如果涉及发包人委托的数个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则应当由发包人制定工期计划,以此来规制和管理不同承包人之间的工作进展和相互交叉。也就是对发包人进行平行发包导致的界面施工,发包人有对施工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义务,避免发生施工冲突。“如果发包人违反上述义务而出现界面施工冲突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造价。”

四是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合同法》第279条第1款前段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五是及时进行结算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需要承发包双方配合。针对实践中发包人为拖延付款迟迟不进行结算审核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2条第1项载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六是及时接收工程的义务。《合同法》第279条第1款后段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当然,严格来说,发包人及时接收工程的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承包人不得请求履行,发包人违反这一义务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仅是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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