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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2-17 浏览:617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1



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特权“,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债权而成立的物权性权利;该权利依法律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bi要:它具有从属性,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消mie后优先权也归于消mie;其效力比存在于建设工程之上的其他物权要高;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转移时,建设工程优先权一并转移。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追击力、可否物上代位,则存在争议。


裁判规则14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击力。但消费者已经支付quan部或大部分购房款购买房屋的除外。


jiu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物上追击力而言,肯定的观点认为,《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航空器优先权均具有追及效力。建设工程不论被转让给何人,施工人都可以追及之而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定的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权“缺乏物权公示制度支撑”2,只能存在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上,为了保zheng交易安quan,保护受让人利益,当建设工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且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得有追及效力。重庆市D一中ji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意见研讨会会议纪要》(渝一中法发(2004158号)第二部分第5条jiu规定:“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已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

Z高人民法院持肯定说。在一则指导性案例中,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对物权,具有1定的追及效力,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承办人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韩延斌与王林清等也认为:“第三人即使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了建设工程所有权,也不影响承包人jiu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讨论这一问题,需要先明确一个前提:无论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追击力,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对已经支付quan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均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这一前提下,承认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击力,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shou先,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须登记,也jiu不可能通过登记阻止或对kang其他人取得建设工程的物权,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赋予优先受偿权以追击力,则发包人可以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多种形式转移物权,进而导致优先受偿权悬空。尤其是当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登记机guan并不知晓存在优先受偿权这一阻ai过户的事由。因此,建设工程很容易在施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否定优先受偿权的追击力,jiu会在事实上造成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抵押权的结果。其次,优先受偿权虽然无须登记,但其成立系基于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法律的规定jiu是一种公示,而且效力更高。因此,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无权主张善意取得,以对kang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Z后,通说认为,抵押权有追击力,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如果否定优先受偿权的追击力,在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jiu会出现抵押权优先于优先受偿权的悖论。因此,举轻以明重,应当肯定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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