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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
施工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属于债权,立法为什么对该债权予以特别保护,通过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de到工程款”?jiu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解说:
一是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具体而言,“在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即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作为社会中Z弱势的群体,当他们的工资被严重拖欠时,ji大地影响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以致在讨薪的过程中频繁出现跳楼、自杀、讨薪发布会、报复老板等过激甚zhi违法行为。对工程价款赋予优先效力,有利于承包人回收欠款,自然也有利于劳动者及时de到工资,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优先地位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仅以工程价款中包括了大量的人工工资,生存权益高于经营权益为由来解释优先受偿的观点,只能得出zhi有人员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这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如果只是需要对工人工资进行保护,则依劳动立法即可,无须《合同法》另行规定。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zhi多只是承包人优先权的一项副产品”“其根ben解决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的范畴”,不构成立法赋予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充分理据。
二是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这一老大难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1,不仅建成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和民用建筑,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吸纳了大量城乡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和其他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其中拖欠工程价款jiu是其中之1。基于这基本认识,合同法才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新的法律制度。quan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执笔人均持这一论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与权wei性。
三是“增值理论”,也称“物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律赋予施工人优先受偿权,Z主要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是施工人劳动成果的物化,没有施工人的动,jiu不会产生实体的建筑物,其他权利尤其是物权jiu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在利益位阶中应是D一位的。其具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承包人的劳动是建设工程产生的前提,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是以该建设工程的存在为基础。”故“建筑企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依据是由于承包人劳动和资金的投入,才能使建设工程得以存在,如果没有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则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也无法从建设工程的价值中实现。”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直接使建设工程增值,其在自身使工程增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于各方无害,亦不会破坏既有的权利体系和交易安quan。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解除,但省五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涉案工程中。因此,一审认定省五建对于涉案工程中其施工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采纳的jiu是“增值理论”。
如上所述,如果认为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则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工人提供劳务形成的价款“受优先受偿权保护,其余款项则不应受优先受偿权保护。因此,“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的观点,解说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成立。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增值理论”,能够有xiao证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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