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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9 浏览:176次

刑事辩护之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一)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无罪  

  利用《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身份的规定,通过论证行为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犯罪。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实践中,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从刑事责任年龄上作无罪辩护的情形并不多见,只是极个别情况下,根据家属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尤其是涉及14周岁、16周岁两个界限。这时刑事辩护律师应申请调取户口原始档案或出生证明,必要时可以申请做骨龄鉴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如家属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既往精神病史,或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感觉其行为异常,应反映给办案机关,必要时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一理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的极为少见。因为如有这种情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会依法终止刑事诉讼。较多的是由于行为人不能WQ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受到较轻刑事处罚的情况。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WQ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具备特殊犯罪主体身份

  《刑法》分则中,很多犯罪要求必须主体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对这类犯罪,辩护时要注意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不具有本罪要求的特殊身份,被指控的犯罪也就当然不能成立。

(二)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刑法》分则中的某些犯罪,要求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如果不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第5款行为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通过运用证据从法理角度论证行为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证明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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