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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什么是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律制度的无罪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0 浏览:272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什么是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律制度的无罪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简称排除违法性行为,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然貌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体或个人。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被排除,因而被确认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就属此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NO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由于实践中属于紧急避险的情形发生得不多,在此仅就属于“正当防卫”来作无罪辩护的有关要点做详尽阐述。

  以正当防卫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下,辩护难点即控方惯用于反驳刑事辩护律师的观点,大致有三类,分别是“防卫不适时”“强度失衡”“后果失衡”。

  1.关于“防卫是否适时”,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不应该仅理解为“手起刀落”的瞬间,而应把不法侵害行为作为一个持续、连贯的过程来看。只要合法权益已经面临不法侵害行为实际、紧迫的威胁,如不采取防卫措施,就会使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防卫者就可以采取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难点是:防卫者在不法侵害者侵害行为过程中,或者下一个侵害动作之前实施了防卫行为,往往会被控方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了,属“事后防卫”为由指控为犯罪。这种情况下,可以侧重论证是防卫者的防卫行为使得不法侵害行为得以停止,反问控方: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判断即使没有防卫者的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行为也已经停止了呢?

  2.关于“强度失衡”,即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失衡

  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所使用的手段不能明显强于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手段,如果手段不均衡,可能导致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明显重于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不可否认,一般情况下行为后果与所使用的手段及所关联的强度成正比关系,但这种正比关系不是JD的,使用刀枪棍棒并非JD就能剥夺生命,赤手空拳也并非JD不能致命。再者,正当防卫行为都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应急实施的,不能苛求行为人有充分的时间去冷静地选择手段。既然如此,从强度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不应该机械地、教条地、无一例外地要求防卫手段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JD均衡。

  3.关于“后果失衡”,即不法侵害的实际或可能后果与防卫行为后果失衡

  有观点认为,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重于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终了所可能造成的Z重后果。比如,对于只能造成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时就不应该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后果,对于只是侵犯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行为,就更不允许以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强度来防卫。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这种观点和权益轻重的比对方法,过于机械和教条。当然,理论上讲,在人们的众多权利中,生命权是Z重要的,但也不JD-有的被害人被强奸或被当众羞辱后会选择自杀。既然如此,对于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案件,就不应该以不法侵害行为不会危及生命为由,来将防卫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甚至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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