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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6 浏览:276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之前了解,2016年Q国法能刑事判决生效122万余人,其中宣告无罪1076人。无罪判决率不足0.1%。而在实践中,作无罪辩护的比例远远高千上述无罪判决率。这一对比充分说明,因为控、辩、审三方对定罪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认和辩解、证据的分析采信等的认识不同,即使辩护人认为,依据事实根据和法律,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因为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未必能获得无罪的结果。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具体案件时,为了Z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权益Z大化,是应该坚持作无罪辩护,还是转面作有罪从轻辩护,涉及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问题。


一、通过无罪辩护,得到从轻处罚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应该无罪,但根据案件综合因素预判,不易判决无罪的案件,在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如果只用其他的定从轻处罚情节做辩护,其作用微乎其微,法院从轻判决的可能性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到辩点,坚持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充分表达,以期控方对案件有新的理解,以此来实现从轻处罚的目的。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某村长因涉嫌贪污15.00元的卖地款被指控贪污罪。此案发生于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案件开庭前,主办律师就该案有无辩点与张家口刑事律师进行了探讨。主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承认15,000元的卖地款由自己使用,事实清楚,无其他从经处罚情节,找不到辩点。经过主办律师描述,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该案存在辩点。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有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国家所有。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士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而本案指控被告人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也就是证明该土地是国有土地的证据,JJ是土地局出具的一份说明,但土地的所有权权属J能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来证明,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明“均不是合法有效的,该要的突破口就在于此,无法有效证据证明该案土地是国有土地,被告人就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拒绝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串请。但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通过找到土地所有权权属的证明问题作为核心辩点,坚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Z终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二、通过无罪辩护,将重罪辩为轻罪

有些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罪名有异议,即认为不是此罪而是彼罪,或者不应是这个重罪而应是另一个轻罪,在这种情况下,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不宜一概直接就被告人不构成此罪而应该构成彼罪进行辩护,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先和大家谈谈驳论与立论的问题。

立论就是针对客观事物或问题,直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阐明其理由,表明自己的态度。换一个角度来说,立论就是运用充分有力的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自己论点正确性的论证形式。立论的逻辑要求是,该论点成立的Q部必要条件齐备,缺一不可。

驳论是通过驳斥对方论点,证明其是错误的、荒谬的,从而证明自己观点正确性的一种论证方法。从逻辑角度讲,驳论不需要将立论的Q部理由即每一个必要条件都驳倒,只要能论证立论中的某个必要条件不成立,该立论就不成立。即将立论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驳倒,都是立论不成立的充分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并提供一系列证据加以证明,其在逻辑上说,属于立论。既然是立论,公诉机关就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Q部构成要件。

辩护人的辩护,既可以是立论,也可以是驳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该构成的轻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重罪,可以采用驳论的方法,即不去论证被告人为什么构成另一轻罪,而是选择一点来论证指控的重罪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论证被告人行为构成某一罪名刑事辩护律师要完成的工作,就是起诉罪名成立时控方所要完成的工作,而完成这一工作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没有非常充足的准备很难实现。在此,针对控方起诉罪名,坚持作无罪辩护,并论证指控罪名难以成立,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会具体衡量,很大可能会选择另一较轻罪名。比如起诉书起诉贪污罪,形式辩护律师认为,应该是挪用公款罪,如果形式辩护律师直接提出应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观点,就要从改嘴的Q部构成要件上去论证辩护主张难度显而易见。如果只是以不构成贪污罪的辩点切入,就只需要对本案指控贪污罪的任一要件加以驳斥,使原指控罪名因必要条件去世或存疑而不成立。这个难度很明显比再重新立论被告构成何种犯罪要小很多。因此,在有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坚持起诉罪名的无罪辩护,其目的在于使控方和审判方将起诉的较重罪名改为另一个较轻的罪名。

上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非常好的辩护策略,在此列举一则张家口刑事律师经办的案例加以说明:

某粮库副主任被指控贪污40万元(该案发生于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被指控的40万元为被告人曾任粮库出纳员期间的单位账外款,即单位“小金库”。在收到该案40万元账外款时,被告人请示时任粮库主任该如何处理这笔款项,时任粮库主任说:“就放你那儿吧,你先存起来,用的时候再说。“而后被告人将10万元现金存于家中,另外30万元以被告人的名字存入银行。国家审计署去该单位审计的时候现该案的40万元账外款。案发后,被告人将40万元如数交回单位。检察院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并起诉。针对该案,张家口刑事律师抓住了一个核心的问题,即贪污罪必须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单位款项在账目上已经核销、平账、在会计账簿上无此款项的痕迹,才算是占为己有。在办案过程中,张家口刑事律师发现涉案的40万元并没有核销,而是以数名职工退还入股股金名义计入账簿,在支出项目下列入职工领取了该款项者充分论证该40万元涉案款被告人不可能占为己有,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法院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上述案件,如果不做贪污罪的无罪辩护,而是直接以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构成用公款罪做有罪辩护,就必须将构成挪用公款的理由论证得非常充分。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论证得非常充分也未必能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同。上述案件正是绕开了这个难题,作贪污罪的无罪辩护后,公诉机关认识到贪污罪确实很难成立,主动将起诉罪名从重罪改成了轻罪。

前文所述的两种情况,可以被称为“不以追求无罪判决结果为目的的无罪辩护。”


三、将无罪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第三种情况是直接作有罪从轻辩护,将无罪的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即使辩护人认为应该作无罪辩护,但是根据种种客观情况推测,公诉机关法院不会认可无罪辩护的理由,也不可能通过无罪辩护达到从轻处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直接作有罪的从轻辩护,把辩护人认为很充分的无的理由作为罪轻理由来加以处理,更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之后会在案例栏目里举例张家口刑事律师经办的案件《金源葆集资诈骗案》。

由此可见,将无罪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是一种辩护策略。如果辩护人上述案件直接很机械、很僵化、很教条地认为必须作无罪辩护,那么Z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在律师辩护当中,遇到无罪辩护的情况非常多。什么情况下坚持作无罪辩护?什么情况下退而求其次作有罪辩护?子啊实践中还应该根据按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辩护策略。有的时候,想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就直接作从轻辩护,不一定能实现目的。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作无罪辩护或有罪从轻辩护,以更好地实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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