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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述罪轻辩护(一)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31 浏览:183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述罪轻辩护(一)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罪轻辩护,是辩护人就被告人应构成的罪名或情节轻于指控的罪名或情节所作的辩护。

之前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和大家探讨过了,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尽管无罪辩护率高于无罪判决率,但从用事辩护的总体形势看,罪轻辩护的比例高于无罪辩护。因此,作为张家口刑事律师,更要熟练掌握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技巧。


一、由较重罪名辩为较轻罪名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当中,有些罪名在认定上容易混淆或产生分歧。比如,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行为方式强度、后果相似甚至相同。抢夺罪与抢劫罪,有的情况下行为方式是否属于暴力性质难以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主体、犯罪对象等完全相同,只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使用权,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客体是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因此,这些罪名之间如何选择,如何确定合法、适当的罪名,有时就会产生争议。

在出现易混淆罪名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较轻罪名,刑事辩护律师当然不会提出异议。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较重罪名,此时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就尤为重要。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有将易混淆罪名中重罪辩为轻罪的能力。概括总结所有易混罪名后,根据其犯罪构成及特点,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


(一)通过主观故意内容辩护

对行为方式、强度、后果相似甚至相同的不同犯罪,以主观故意内容区分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一个是要剥夺生命,另一个是损害健康。

由于几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主观故意的内容时,都会避重就轻刑事辩护律师论证行为性质应当是轻罪时,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也就当然不会被采信。除了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外,刑事辩护律师还要寻找、发现并运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的其他证据,并从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打击次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后表现等多方面来综合论证,得出一个倾向性结论。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会在案例栏目中以“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具体举例解释。


(二)通过犯罪客体辩护

有些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完全相同,犯罪客体表象相同,行为方式相似,这种情况下,主要以犯罪客体分辨决定罪名。比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往往把挪用公款行为、挪用资金行为认定为贪污和职务侵占。刑事辩护律师要将重罪辩为轻罪,关键是要深层次地挖掘和论证二者的不同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占有权和使用权。分析、论证相同的犯罪对象所体现的到底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使用权,关键在于判断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要判断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要从会计学角度说明所涉财物在账目上是否已经核销,也就是账目是否已经作平。由于这属于专业问题,仅凭刑事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是不易被采信的,应当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或者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再如,在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土地中,除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外,还有一部分是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成员涉及土地及其收益实施的犯罪,其性质要根据行为所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还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来决定。如果认定上述人员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就必须有充分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财产的国有属性。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会在案例栏目中以“张某某贪污案”和“时某职务侵占案”进行具体讲解,其中第1个案例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经辩护,法院Z终判决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个案例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辩护,法院Z终判决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通过主体身份辩护

通过辩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作轻罪辩护。

有些情况下,同一行为、同一对象、同样结果,但由于对行为人身份界定不同,行为性质就自然不同。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的身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受贿罪,否则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行为人的身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贪污罪,否则就是职务侵占罪,等等。在出现行为主体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身份被认定为较轻罪名的主体,自然无须就罪名进行辩护。但如果检察机关认定其为较重罪名的主体,就需要通过辩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作轻罪辩护。

行为人兼具多重身份时,应当根据其行为时实际利用的职权内容,来认定其主体身份。例如,犯罪时如果其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犯罪性质。如果其利用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就应该按照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犯罪性质。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会在案例栏目中讲述两个案例进行说明。第1个案例中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法院Z终认定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决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个案例的被告人被指控为贪污罪、受贿罪,辩护人通过辩护,否定了被告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Z终法院判决其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辩护

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可争辩,但应当构成什么罪名,就可能因为证据的证明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结果。如在行为人身上或居住场所发现毒品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运输或贩卖,就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量刑。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或者帮助隐瞒的,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前面的关联犯罪行为人事前通谋,就不能认定为前面较重罪名的共犯,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类似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审查认定较重罪名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作轻罪辩护的突破口,通过否定认定较重罪名的证据,来达到被判较轻罪名的目的。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会在案例栏目中举例,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进行辩护,被告人被指控为非法运输毒品罪,经辩护,Z终判决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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