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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程序要件分析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4 浏览:380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程序要件分析



1.从财产保Q制度设定的价值目标分析股权冻结的要件

财产保Q,也叫诉讼保Q。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Q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Q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Q措施。财产保Q的目的或者效果是对财产“封得住”或“冻得住”,表现为在查封或冻结期间,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维持保Q时的状态,防止财产或财产权益发生变动。关于股权冻结,要求冻结时股权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且权利无其他明显瑕疵,才能“冻得住”。要想“冻得住”,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这就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协助冻结的机构必须能够清晰明确的查询预结的股权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在谁名下,多少股、单股的价值以及担保状况等如果协助冻结机构连股权基本信息都不明确,那么冻结股权将无法操作;其次,股权冻结期间必须保证股权不发生变动,这就要求协助冻结机构能够阻却一切股权变动的可能。如果在股权冻结期间,被冻结股权通过其他机构发生股权变动,,使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会导致将来无法顺利执行,股权就是“没冻住”,财产保Q将失去意义。Z后,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由证券结算公司协助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由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从证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看,证券结算公司系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交易机构,工商行政机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登记、变更机构。如此,股权信息能够高效、明确地查询,冻结期间才能维持冻结前的状态,防止股权发生变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协助机构同样需要由其股权登记和变更机构协助完成。工商登记条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设立和发起人信息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并登记。对于股东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情况)股权的变更却不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那么在工商行政机关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显然是“冻不住”的。

通过对财产保Q制度设定的目的来看,对公司股权冻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公示,抑或是本文专门讨论的非上市公司,办理冻结手续都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股权登记部门;二是在股权变更部门。


2.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登记、变更是普遍做法

据修改后的工商登记制度,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只保留了股东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登记等少量的登记事项。股东变更登记还不包括同一公司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此时只需进行备案登记。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登记在工商机关办理,但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均委托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公司法第32条、第96条第130条、第139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义务,这是股权登记制度的基本规定和Z低标准。工商登记事项不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导致非上市公司不能效仿有限责任公司而沿用工商系统的登记托管体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确立了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特定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就应该相应的规定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信息集中托管到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目前该问题基本由当地体改部门管理,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体改部门颁布地方性规章,指定由何种机构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逐渐成为我国非上市股权交易的重要平台。应当采用何种途径及模式建构我国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以及在基本的制度建立后如何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成为规范和保障股权登记托管有效进行的关键。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始终是个开放的体系,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之中。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不同的托管中xin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不同选择。由于各地方开展了广泛的股权登记托管实践,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结合已有的地方规章的规定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功能。我国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具体业务:(1)Q部托管。登记托管包括非发起人股也包括发起人股,否则会人为割裂托管体系。非发起人股的股权登记和变更在股权登记托管中xin统一进行并公告。发起人股的变动,首先在托管中xin办理登记,然后再凭托管中xin的变更证明在工商局办理Z终变更登记。(2)Q面服务。托管中xin保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Q部的相关服务,如出具股权证明、办理股权登记和变更、代理配股分红、开展信息披露等。管理股权的转让和变更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增资扩股、非交易过户等情况。(3)自然过渡。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托管中xin在公司上市之前承担监管责任,公司上市之后,移交到中国证券登记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要将股东资料从工商登记部门移交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发起人股东资料留存副本。


3.从公信公示制度分析股权冻结的另一要件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Q,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Q。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第度第1款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该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法律将股权作为物权客体,那么股权的登记要遵循公示公信原则。股权初始登记、股权的变更、质押等涉及股权权利状态的表现信息都应涵括在股权登记的概念中。本文探讨的股权的冻结信息,当然也属于股权登记信息的一种表现。股权冻结信息能够通过一个公共平台予以发布,便于公众知悉,从而规避交易风险,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所做出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2014通知》第7条第2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Q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从上述规定看出,股权冻结应当公示。多家法院同时冻结的,首先公示冻结信息的法院为有效冻结,其他为轮候冻结。可以看到,公示公信原则对股权冻结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券)冻结公示在证券结算机构,那么有人会问张家口律师小编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公示是否都在工商行政机构?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本轮改革弱化了工商登记的管理和许可功能,将商事登记定位于服务功能,通过工商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经营者基本资料的公示服务和信息查询服务,强调工商登记的公示作用。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日本,根据商业登记法的规定,工商登记JJ具有公示的作用。人民法院借助工商登记公示制度,建立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所有执行措施的制度。从法律效果上讲,能满足执行措施应尽可能向Q社会公示的需要,实现法律效果的Z大化。公示执行措施,不J针对有限公司股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类型投资权益的执行都能适用明显扩大了协助执行的范围。工商机关协助冻结的行为在《2014通知》中只称为对冻结的协助公示,而不是协助冻结。工商总局同志认为,此轮工商登记制度的修改,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发生了变化,其协助执行的方式也应发生变化,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工商机关J是实行公示监管,将执行法院冻结信息公示,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通过官F对《2014通知》的解读,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券)冻结公在证券结算机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公示均在工商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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