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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2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04 浏览:322次

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2



2.通过“工程量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

工程量比例法,是根据已完工程量占quan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价款,这种方法可适用于总价包干合同与单价包干合同。


在实行总包干价的施工合同中,首先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比例,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乘以该比例,从而确定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山东省高ji人民法院(2011年quan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3101)第三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3条规定:“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quan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zheng议的,可将zheng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对于单价包干合同,在完工的情况下,直接以单价乘以工程量,即可得出工程款的数额。但是,“在未完工情形下,因各个部分的成本不同,如地下基础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地上部分,主体工程的建设成本一般要高于装修工程等,无法采取直接测量面积再乘以单价的方式确定工程款”。因此,也可采取工程量比例法。


工程量比例法与价款比例法较为类似,能够较好地平衡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利益。但工程量比例法也存在局限性:在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差异较大的情况下,由于二者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所以工程量比例法不尽合理。例如,在前述“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方升公司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方升公司是根据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原则报价。但是,我guo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quan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这三项工程就不具有可比较性,不能适用工程量比例法。


3.通过“工期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

所谓工期比例法,是指以已完施工工期与quan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Z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称,这种方法与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以单位时间内完成工程量考核进度的交易习惯相符,并在二审判决书中对这一方法进行了论述,但并未采取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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